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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津读书会

学院研究生举行第三十九期知津读书会

2018年06月11日 16:05 2017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 周明珠 点击:[]

“罗马模式真正存在吗?

2017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 任玥  

国内外学者通常认为,恩格斯在该书中依次探讨了上述三个国家(希腊雅典、罗马、德意志) 的起源问题,并分别提出了唯物史观关于国家起源的三种独立“模式”(或“三种道路”、“三种类型”), 即“雅典模式” 、“罗马模式”和“德意志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代表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起源的独特道路: “雅典模式”——由氏族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阶级对抗导致国家形成的模式;“罗马模式”——由外部平民和氏族内部成员的对抗、斗争导致国家形成的模式;“德意志模式”——由对外军事征服活动导致国家形成的模式。在学者们看来,罗马国家的起源道路显然是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出的一种有别于“雅典模式”的独特模式,后者纯粹由内因(阶级对抗)导致氏族解体、国家形成,前者则是在外部因素(没有氏族身份的平民)的推动下,由外部平民和氏族成员的持续斗争导致氏族解体、国家形成。在国内外学术界,上述看法已成为解读恩格斯《起源》一书中国家起源思想的主流观点。恩格斯晚年在论述西方社会历史时,分别提出了国家产生的三种不同道路,即古希腊方式、古罗马方式和德意志方式,以这三个不同的典型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形成问题。实际上,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并未把他所描述的希腊、罗马和德意志国家的起源作为国家起源的“三种特定模式”、“三种道路”、“三种类型”,它们只是恩格斯用以探索人类原生国家起源一般规律的三个具体个案。  

就罗马国家起源问题而言,他从未提出一种有别于“雅典模式”的所谓“罗马模式”,所谓“罗马国家起源模式”在恩格斯那里并不存在。为什么说《起源》中的“罗马国家起源模式”并不存在呢?主要依据分述如下:  

第一,当时关于罗马国家起源的科学资料严重不足,恩格斯无法形成对罗马国家起源问题的完整性认识。在“罗马的氏族和国家”中,恩格斯虽然简略地叙述了罗马由氏族社会向政治国家演变的历史进程,但限于当时历史学、考古学的实际发展水平,他还不能根据充足的科学资料确切而清晰地描绘出这一具体进程。就是说,当时恩格斯对罗马国家起源问题的考察,还是很不完备的。鉴于一种严谨的科学态度,他并未将《起源》的初步探索作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终点,而是留作未来进一步探索的起点。关于这一点,恩格斯作了十分明确的说明:“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原始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们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的尝试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氏族之间的斗争”。由恩格斯本人的这一说明可以确知,对于罗马国家起源问题( 例如罗马国家形成的“时间”“进程”和“动因”),当时的历史材料是很不完善的,仅能提供对罗马国家起源的“片断认识”、“部分认识”。恩格斯正是在历史材料严重缺乏,而他本人对历史学家们关于罗马历史所作的歪曲解释极为不满的情况下,才着重分析了罗马社会划分为“国人”和“平民”及二者尖锐对立对推动罗马国家建立的历史作用,但他并未局限于这一因素。恩格斯认为,“国人”和“平民”的对抗、斗争是当时惟一从科学材料的角度可以有把握地确定其在罗马国家建立进程中发挥了实际推动作用的因素。恩格斯并没有认为在罗马国家起源和建立过程中这一因素就是惟一发生作用的因素,他并未否认其他因素,特别是诸如物质生产、私有财产、阶级分化、阶级对抗等根本因素在这一进程中推动作用的可能性。进言之“国人和平民的斗争”虽然是恩格斯当时能确知其起推动作用的一个因素 ,但他仍然无法确定这一因素在罗马国家形成过程中究竟起了多大作用,而只能一般地断定它确曾起过某种作用,因为其他因素所起的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就当时的科学资料而言,都是不能确定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就是说,恩格斯无法精确地知道这一因素与其他因素相比较究竟谁更为重要、更为根本,还是更为次要。在这样的前提下,恩格斯不可能把“国人和平民的斗争”作为罗马国家起源区别于希腊雅典国家起源的“鲜明特色”,并形成所谓“罗马模式”的概念。恩格斯从未把国人和平民的斗争作为罗马国家起源的主要特色,也并未深究罗马国家起源问题是否具有典型性或特殊性,当时的科学资料并未给恩格斯提供这样做的条件,他本人也没有试图这样做。实际上, 直至今日 ,世界历史科学也仍然无法对罗马国家起源的许多关键问题 ,例如罗马平民的身份和来源、平民和贵族的区别及二者等级冲突的实质等问题,形成公认一致的看法,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从这一事实,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具有严谨科学态度的恩格斯当时并不急于对罗马国家起源问题下任何整体性的判断,或者试图比较希腊雅典、罗马国家起源的异同。  

第二,可以从《起源》关于雅典国家起源道路的典型性、普遍性的分析中找到依据。除恩格斯的上述说明外,也需要特别注意他在《起源》第五章“雅典国家的产生”最后一段所作的一个意味深长的总结性论断。在这一论断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罗马国家起源在恩格斯那里并不是一种所谓的“独立模式”的依据。与雅典国家的研究不同,当时的罗马历史资料是严重缺乏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根本谈不上对罗马国家起源的完整科学认识的。恩格斯意识到自己不可能像充分了解希腊雅典历史那样,充分掌握这个国家形成的“一切重要详情”,无法从整体上形成对罗马国家起源问题的准确认识和定位,因此他不可能也不会去追问诸如“罗马国家起源道路是否也像雅典国家那样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或“罗马国家的起源是否是一种不同于雅典模式的特殊、独特模式”等更进一步的问题。在《起源》最后一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 ,恩格斯对人类原生国家起源和建立的历史运动作了深刻的总结性说明。在这一总结性说明中,恩格斯以雅典国家的形成为原型或范本,从唯物史观说明了国家代替氏族制度的一般过程,并着重说明了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物质生产、私有财产、阶级对抗等根本因素对国家形成的主导作用。他明确提出,“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它是国家形成的“ 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之所以说雅典国家起源道路代表了人类原生形态国家起源的一般途径、一般道路,是因为雅典是由氏族社会内部的阶级对抗直接导致国家形成的,而这正是人类原生形态国家起源、形成的一般途径和道路。恩格斯考察罗马国家起源问题时,并未否定雅典式的国家起源道路的典型性和普遍意义,也不认为罗马国家的起源道路是对类似于雅典的一般道路的“否定”或“例外”。如果罗马国家起源道路确实是与雅典国家显著不同的,二者是并列的、各具特色、各有一定代表性的所谓“独立模式”的话,那么,恩格斯显然不应在《起源》最后总结性的一章中以雅典国家起源为主要原型和主要根据,来阐述诸如人类原生国家起源的一般道路 、一般进程等带有世界历史普遍意义的根本问题。传统观点把希腊雅典道路、罗马道路视为国家起源的两种独立模式,实际上贬低了雅典式国家起源道路的普遍意义和主导地位,这与恩格斯本人反复强调的雅典式道路的“典型性”、“普遍性”是不一致的。此外,恩格斯在描述罗马国家起源问题时所分析的氏族成员和外来移民的斗争对国家形成的作用,他在说明雅典国家形成原因时也有比较充分的关注和分析。就是说,这一因素并不是罗马特有的,它也是导致雅典国家形成的众多因素之一。  

第三,恩格斯在《起源》中所分析的希腊、罗马和德意志三个国家的起源问题,是他用以抽象、概括人类原生形态国家起源的一般规律、道路、机制等问题的三个具体实例,并非三种“独立模式”。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恩格斯《起源》最后一章中找到明确的文本依据。例如他说:“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相反,恩格斯本人从未把这三个国家的起源道路称为国家起源的所谓“三种模式”。在恩格斯的思维中,显然还谈不上考虑罗马道路是否具有世界范围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由于罗马的历史资料严重不足,他甚至还不能对“罗马道路”本身形成清晰、完整的概念,即便作为国家起源的一个实例,罗马国家的起源对他探索国家起源一般规律、道路问题所提供的借鉴价值也是十分有限的。罗马在最初阶段也过着由氏族、胞族和部落所组成的氏族组织的生活。传说中的古罗马人民是由包括拉丁部落、萨伯力安部落和各种不同分子组成的第三个部落的三个古老的血族部落所构成的。在古罗马的氏族组织中胞族被统称为库里亚,氏族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叫做库里亚大会。  

从王政时代开始,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其氏族制度开始逐渐瓦解。罗马的氏族内部主要上层分子利用手中的特权吞并公有财产变成私有财产并最终形成了称为“保护人”的贵族阶层,其余更多数量的氏族成员则由于丧失了公有财产而沦落成为经济上依附贵族阶层的“被保护人”,他们平时在贵族家中服役,战时则出征。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使得“被保护人”和“保护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另一方面,由于贸易的往来和对外的战争扩张,使大批外来的移民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在罗马定居,这部分人是处在罗马的氏族组织之外的不被认可为罗马人民的人。他们虽然拥有人身自由,可以从事工商业经营,但他们被规定不能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能和贵族通婚,而且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他们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异族平民,与贵族同样存在深刻的矛盾。公元前六世纪,这个矛盾终于随着异族平民人数的增多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达到了顶点,于是导致了赛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按财产分成六个阶级。赛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模仿希腊梭伦改革的模式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规定不管平民或是贵族,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均可参加人民大会,并其财产的数量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为有产者,第六阶级由不纳税、不服兵役的无产者构成。此项改革使氏族制度失去了协调人们生活,使人们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把人们的权利义务按阶级等级关系强行规定, 形成了不同阶级之间的对立状态。第二,成立百人团大会用来取代库里亚大会。把参加百人团大会的公民按军队方式编成每队一百人的百人团,每个百人团都有一票表决权,百人团大会根据各阶级的财产多少硬性规定了每个阶级所出百人团数目。比如,第一阶级由于财产最多可以出八十个百人团,第六阶级是无产阶级为了体面也允许出一个百人团。另外,最富裕的骑士出十八个百人团。这样,在总共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中第一阶级和骑士加起来就超过了半数,因此实际上保证了富有阶级的绝对优势。这样,之前决定氏族生活的一切重要事务的库里亚大会现在完全被新设立的百人团大会所取代了。第三,将之前三个旧的血族部落划分为四个地区部落。其中,每个地区部落各占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且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这项改革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把氏族组织和氏族制度排斥到国家以外。通过土利乌斯的改革“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罗马国家的起源过程是完全不同于雅典的第二种国家起源的典型模式,它是由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并处在氏族社会之外的平民战胜了贵族从而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之上建立起国家的。  

通过以上整体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恩格斯在《起源》中并未真正存在罗马模式,罗马国家起源道路也并未真正独立出来,作为不同于希腊雅典式的国家起源道路,其实际上在恩格斯的历史视线中并不存在。  

 

浅析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2017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 马富玲  

考察了古希腊的氏族和国家之后,恩格斯接下来分析了古罗马的氏族和国家,他主要说明了罗马的氏族制度和罗马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历史过程,并表明这是从原始的氏族组织形式转化为国家的第二种典型形式。在国家形成中阶级斗争一直贯穿其中。  

一、罗马的氏族制度及概况  

(一)罗马氏族的职能  

恩格斯首先交代了罗马氏族的存在状况及氏族制度的基本特征,恩格斯指出“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由分别以100个氏族为单位构成三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带有人为构成的痕迹,但他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经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对罗马氏族的一系列制度和职能进行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  

2.占有共同的墓地。  

3.共同的宗教节日。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  

5.土地共有。  

6.同氏族内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7.用氏族名称的权利。  

8.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9.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  

由此可见,古罗马氏族除了在父权制存在的这一前提下与易洛魁氏族不同,其他的制度和职能都与其十分接近。  

对于罗马氏族是内婚制和外婚制一直有争论。恩格斯从四个方面驳斥蒙森关于罗马氏族内婚一些观点。  

1.如果女子是内婚制,男子也应该是内婚制这样不利于男子找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从法律来看很荒谬。  

2.假定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还留在自己氏族内,那他丈夫有权让他与别的氏族人结婚,有权让她不处理氏族内的任务,这十分荒谬。  

3.如果妇女嫁给别的氏族男子,他应该不受氏族内规定的制约。他可以继承丈夫遗产。为了保护氏族内的财产。他只能与同族男子结婚。这样的话,处置的还是丈夫财产,这是很奇怪的。  

4.推测是针对女奴隶而言,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没什么证明,更谈不上在氏族内结婚的义务。  

(二)罗马的胞族,部落,氏族和军事民主制  

首先有个前提,只有作为氏族成员,通过自己的氏族而成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罗马人民。由元老院,人民大会和勒克斯三部分组成。由氏族的首长组成的元老院相当于雅典的议事会,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新法律由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有权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勒克斯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与希腊的巴赛勒斯不同的是,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权力,也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贵族有自己的权力基础,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这并没有改变氏族的制度,而真正动摇的是外来人的到来。  

二、罗马国家产生及其发展  

(一)罗马国家的产生及其过程  

罗马人在所谓王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在罗马建城差不多三百年后,氏族经元老院许可,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征服周围地区,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所有这些新的臣民都处在旧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他们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参与库里亚大会,不能获的征服来的土地分配,几乎剥夺了一切公民的权力。这些平民拥有军事武装、商业和工业的财富,想要获得政治权。这样平民和罗马人民中的贵族形成对立,最终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依照梭伦的榜样制定新制度,设立新的人民大会,按照财产分为六个阶级。  

由骑士(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和各个阶级比例组成百人团大会。行使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权力。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拥有共同的政治权利。这样,在罗马在王政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已经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国家的建立是那些外来的不属于罗马人民所谓的平民同罗马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结果。  

(二)罗马共和国制到罗马帝制  

在文中最后一段中这样说到“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是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融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这个过程究竟如何?  

在早期共和时期(公元前六世纪末—三世纪中叶),主要矛盾表现为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这是各民族奴隶制城邦初期阶段所共有的斗争形式。斗争的焦点是土地和债务奴役问题。受剥削受奴役、经常沦为债奴的平民,法律上虽说是自由人,实际上无异于奴隶,或者说是潜在奴隶。因此,他们为争取土地和废除债务奴役的斗争,既是大小土地所有者之争,也早有奴隶主与奴隶的斗争。  

到了霸国时期(公元前三世纪中叶—二世纪末),罗马已囊括众邦包罗万象,其社会矛盾也发生了变化。罗马城邦内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由于氏族贵族和上层平民融合而为新的豪门贵族以及下层平民争得公民权而暂告一段落,但不久又在奴隶制大地产发展基础上,在意大利各地更广阔的舞台上,以格拉古改革和同盟战争之类的形式重演了。罗马城邦统治阶级与意大利的广大无权和半无权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斗争,其实是贵族与平民斗争在新形势下的扩大和延续。其经济内容依然是大小土地所有者之争(意大利的一些被征服地区的土地被掠为罗马“公地”无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居民不得染指,取得公民权是占有土地的先决条件)。然而,意大利以外广大被征服地区的社会斗争则不能归结为大小土地所有制之争。地中海沿岸大多数被征服民族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史,奴隶主特别是大奴隶主与奴隶、下层贫民之间的矛盾年深甘久,积重势危,罗马君临各地之后,各被征服民族的解放斗争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个阶级斗争问题”。所以,就整体而言,霸国时期的罗马社会斗争如同梭伦改革后的雅典一样:“现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所赖以建立的阶级对立,已经不再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而是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了。”  

正是这种对立孕育着大规模的阶级冲突,进入内战时期(公元前二世纪末—一世纪末)之后,终于酿成全面内战。内战时期是从共和到帝制的过渡阶段。这时,各种急剧激化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斗争。一,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爆发为连续持久、波澜壮阔的奴隶起义;二,罗马统治阶级(主要是豪门贵族)与罗马下层自由民以及意大利行省无公民权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导致象“格拉古兄弟改革”和“同盟战争”那样大规模的民主运动。这种民主运动实质上是罗马城邦危机的表现,其经济内容仍可归结为大小土地所有制之争,政治上即所谓贵族派与民主派之争;三,罗马统治阶级或上层奴隶主阶级的内让。由豪门贵族与骑士阶层之间的争权夺利发展为以前后“三头政治”形式出现的争夺军事独裁权的斗争。如此多种矛盾错综交织,相互激荡。我认为,此时的主要矛盾还是奴隶主与奴隶这一矛盾。因为,恰恰是奴隶起义震撼了整个奴隶制的统治,因而直接促进和引发了自由民的民主运动。第一次西西里奴隶起义继之以“格拉古兄弟改革”,第二次西西里奴隶起义后又继之以“同盟战争”,就是明证。同时,也还是奴隶的反抗和斗争规定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实质。内战时期,统治阶级的内争尽管纷杂多端,残酷激烈,但究其实,都是围绕着统治和剥削奴隶的方式和权力财产的再分配进行的。奴隶主内争的一个重要分歧点,正是如何更有效地防止和镇压奴隶的反抗斗争。他们争执不下的,源头是如何分清和瓜分土地、奴隶和奴隶所创造的财富。所以,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构成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总之,罗马共和制到帝制转变的阶级实质,是在整个帝国范围内联合奴隶主阶级,特别是大奴隶主阶级,以军事的、集权的帝国形式强化对奴隶、贫民的统治和镇压。在联合过程中,各地区、各阶层的奴隶主之间彼此仇杀纷争不已,原有的元老和骑士在、“公敌宣告”中丧生破产,消失大部,但结果并非中小奴隶主得势,而是新起的大奴主(军事统帅、自治市和行省贵族等)与旧有元老骑士合流掌握政权。中小奴隶主的要求固然以者兵分得土地等形式得到一些满足,但不占主要地位,这归根到底是由城邦瓦解后大奴隶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一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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