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安排办法
为了规范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安排工作,根据学院特点和教学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考是日常教学过程的环节之一,是教师应承担的一项目常教学任务。
第二条 需学院统一安排监考人员的本科生考试:
(一)学校重修考试和重新考试(含双学位)(以下简称重修重考);
(二)学校期末统一安排考试(含双学位)(以下简称期末统考);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四、六级考试)。
第三条 重修重考监考安排。重修重考一般在双休日进行,根据学校分配的监考名额,按照教师工号排序依次安排监考人员。
监考次数单独计算,一般按工号从前往后安排监考,轮完一遍再从头开始。
第四条 期末统考监考安排。根据学校分配监考人员数量和监考任务数量,按全体专职教师总数平均分配每人监考场次,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条 四、六级考试监考安排。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有两轮共四场次监考,每位专职教师安排两场次监考。
第六条 监考人员调换。监考人员一旦安排,一般不允许调换。
如因病、出差等确需调换,监考人员应自行安排替换监考人员,并必须提前两天报学院备案。但须注意:(一)重修重考监考人员如果是主监考,禁止学生或者校外人员代替监考;如果是副监考,禁止校外人员代替监考。(二)期末统考及四、六级考试监考人员,禁止替换监考。
监考人员由于突发原因不能按时监考,应及时向学院报告,由学院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年4月20日